《出口貨物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
由于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(免)稅款大于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后逾期未核銷的,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。逾期不繳的,從限期期滿之日起,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‰的滯納金。
《出口貨物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
由于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(免)稅款大于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后逾期未核銷的,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。逾期不繳的,從限期期滿之日起,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‰的滯納金。